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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免责-建议让队员事先签好个人声明(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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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是个好同志!!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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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东,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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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都是成年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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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顶!
左手拿刀,
右手拿叉,
把生活,
慢慢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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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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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周到的,顶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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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是好,但纯AA制是个什么意思?但经常无偿服务肯定也不是办法。
所以啊,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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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没有誰强制那个领队要带那条线,真正的驴行就是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走在一起。
你发贴召集同伴总是出于你的什么目的(要想多结识朋友或者平摊费用,商业目的.....)但是同行的朋友在如今这个现实社会对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少有的搭上身命的信认让你必须有这份责任心使命感。道不同,不相为谋

[ 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07-3-24 0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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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对声明的内容再次做了修订,并结合南宁事件二审的情况和最近本地发生的一些事情谈点个人看法:
1、很多热心的驴友也咨询了一下法律专业人士,并告诉我说关于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合同里面确实不能约定关于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这也是我为什么要把这个东西弄成一个个人声明的原因。从民法上来讲,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参加活动者应该以这种放弃权利声明的形式来保证领队的免责。
2、我想强调的是,这个东西我只想贡献给能够坚持AA制的活动组织者使用,并不适用于想在活动中谋利的商业领队。AA制是驴友的一个基本精神和原则,我真诚的建议不愿意坚持这个原则的领队和活动参加者退出这个圈子,寻找一些风险保障措施更为全面并且有资质的旅行社或商业旅行俱乐部来参与活动。
3、个人认为,近来重庆的驴圈发展过快,很多人只是出于追求时尚或者廉价旅游的目的加入到这个圈子当中,并没有认真充分的考虑具有探险性质的自助驴行给自身的人身及财产所带来的风险,所以也导致了每次长假回来,没出事的队伍欢天喜地一团和气,出了点事的队伍相互指责大打口水战,弄得各个论坛乌烟瘴气。在活动组织者已经无法充分相信他的队员是否会给他带来麻烦的情况下,要求队员签这样一份声明实属无奈之举。
4、南宁事件可能大家都在关注,12个人,每人60块钱,一次轻松的郊游,一审居然以领队有二三十块钱的账目没有算清而认定为盈利,并据此要求其承担16万的赔偿责任,并由此引发了二审和案中案,让所有真正的驴友都感受到了其中的扯淡。从专业的眼光来看,驴头阿东对于扎营于河床是具有责任的,但是认定他有盈利性质确实是扯淡的。我出行时没有当过财务,但是我经常出于懒得算太清楚的想法给队伍多交零头或者不要求找补,也就是说我A得不纯。但是如果我据此认为领队盈利了,队伍变成商业队了,估计我会被朋友的唾沫淹死。
5、这次春节回来,我注意到出了点意外的孤身发帖声明退出领队生涯,加加也遇到了有队员要求他来承担交通意外责任甚至精神损失费的麻烦,甚至还捅上了报纸,网上更是骂得不可开交,对这些人发出质疑的党都挡不住被认定为加加的马甲,昨天又看见有人发帖声称筛筛带的那个涠洲岛队伍是加加的组织的商业队。还好我在这个圈子多待了两年,孤身、加加、挡不住和筛筛都是我已经认识的朋友,没有一个人是所谓的马甲,我也充分相信他们的人品。对这些事情本身的谁是谁非我不想评价,毕竟我不是当事人,但是对于很多激动的参与者涉及很多人身攻击的言论,确实让我感觉比较恶心。事故,是谁都不想出的,关键是出了事情要大家一起来面对和处理。这种攻击和谩骂的增加,确实不是户外论坛所想要的结果。
6、南宁事件一出,很多喜欢出行的老驴就懒于发帖召集了,包括我在内,都喜欢跟知根知底的朋友一起玩了,说实话,尽管这个想法不对,现在我有点排斥新人了,因为现在这些人的做法让我感觉陌生,感觉害怕。还好,不少户外店的负责人,出于多推销点装备的目的,还在积极的带队。不过我认为,这次春节之后,恐怕户外店也有点怕了。
7、现在公社的坛子上,关于“老子就是不A”的讨论进行的满热烈,而且反响不错。昨天跟王二喝酒,说到这个话题,得出了一个一致看法。是啊,户外店反正都上了贼船,你A不A都不会取得人的信任,还不如公开盈利算了,不光卖装备要挣钱,带队也明确的挣钱,挣了钱,才能走入正规化,通过一些洗牌,形成有资质,有经验,有能力的户外俱乐部,就像北京等发达城市的做法一样,包车、路线都需有成熟的选择,成为不再廉价的户外体验与时尚,装备不齐和缺少经验的人将被拒绝参与,由此引发风险的几率将大大降低。只有商业俱乐部成熟了,以前的那个驴圈才不会被这样打扰,我们才可以轻松的邀约几个只知其网名的老友,于青山绿水间游走,或寄居于老乡家中,大块吃肉,大碗喝酒,来忘却尘世的烦忧。
8、我深知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也善于为人维护权利,但是对于我自己,就不要这么累了吧。每次出去,我都能忘记我的工作,忘记我的身份,如果真的不幸在这种行走中出了意外,我认为这是天意,至少我在遭遇这种意外的时候是不功利的,是纯净的,这种感觉很高尚。但是如果回头之后再要我同行的兄弟一起来承受这种意外,甚至诉诸法庭,那我就活得更累了......
倚天把剑观沧海,斜插芙蓉醉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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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拱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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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个人对法律方面的问题只是一知半解,但今天从金佛山下来以后,和同行者也就这个问题探讨过,其中有一些意见,说出来和大家分享。
这份个人声明应该说是蘑菇的心血之作,至少从文本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但它尚未经过实践的检验。说得难听一点,万一同行者在出行之前签了这份声明,但在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那么,当这份声明作为证据上交法庭的时候,法庭是否会采纳?我心里没底。
今天说到这个事的时候,有同行者提出,为了增强这份声明的法律效力,是不是在签订之后还得交公证处公证?当然这是扯淡。
每次看到“队员必须同意以下免责条款”及“队员在出发前须签定……协议”的帖子,我一是质疑这样的免责条款或者协议有无法律效力,二是打定主意不会参加这类线路。因为如果还没出发就以“避责”作为活动的开端,这样的活动注定是不完美的。
前段时间转发了一个《驴友行活动发起者和队员如何合法的规避法律责任?》的帖子,Mebius在里面提出的那个格式:“本人决定独自一人于**日到**地驴行,概不接受同行者,如遇同路,纯属巧合。”个人觉得操作性最强。如果在出行前不得不避责,那么发帖者在发帖时以这个格式编辑一下,应该会省缺很多麻烦。
这次走金佛山的确感慨良多,回到南川以后,有同行者开玩笑说,万一这次有人出事,小媛子是不是也得赔16万?虽是一句玩笑,但所有人的脸色都为之一变。
从其他人口中也曾得知,外地的户外店是有资质、讲收费的,相对而言更为正规。但个人认为,其一,其它地区的地理环境和重庆不一样,以成都为例,一平原地带有多少危险性可言?其二,正如有网友质疑的那样,什么资质可以收费?收费以何为标准?以重庆户外界的现状来看,不A或者收费都是不正规的,而参与这种活动的,个人有句比较偏激的评论:“人傻钱多”。
我到现在都认为,户外不应该搞得人心惶惶,一切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去年国庆我组织人去黔东南的时候,准备会上开始预收火车票费用,我朋友就很疑惑地问:“这样就交钱?你不认识他(‘他’指的是我),他也不打个收条什么的,你不担心吗?”我说在户外一切都是以信任为前提,如果别人信不过我,大可拒绝交款。如果我安了心要骗钱,打个收条又有什么作用呢?同样的,如果在出行前,领队担心队员不听指挥,队员担心领队不尽责,户外活动还有何乐趣可言?
其次,我到现在都很难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越来越多的“老驴”开始小范围召集,根本不发出行帖,导致行行色色版帖子越多,飓风行动版帖子越少。就像我在《但使几头老驴在,不教新驴入驴圈》里说的那样,我们都是从新人过来的,我们都是从别人的出行帖里开始自己的第一次户外的。现在,我们在户外圈里认识了一些朋友,获得了一些经验,就要抛开新人自己出发了吗?为什么不给新人一些机会?仅仅因为他们进入得晚?
有时候也在问自己,是不是非要碰得头破血流之后才肯放弃自己之前所坚持的东西?是不是自己的想法太单纯了?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在我还没有转变看法之前,我宁愿做《皇帝的新装》里的那个孩子。
别人怎么想,怎么做,那是别人的事。能不能坚持做你自己,才是你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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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挡不住的观点!确实这是个头疼的问题。不过我觉得还是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以宽和的心态对待驴行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和漫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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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在法庭上这样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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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土元素 的帖子

一样是无效条款!出了事情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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